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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纳税申报管理

2017-09-22 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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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纳税申报管理

【考频】低频

【难度】简单

·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按规定纳税申报。

·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规定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期限:两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

2.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予以确定的。

·纳税申报方式:

1.直接申报→传统方式

2.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网上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延期申报管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答案】ABD。解析:选项C,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关于纳税申报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扣缴人不得采取邮寄申报的方式

B.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不必办理纳税申报

C.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D.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及其所纳税种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不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C。解析:选项A,扣缴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选项B,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选项D,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及其所纳税种确认的纳税申报期限一定是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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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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