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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第十章高频考点:征税范围

2017-10-12 13: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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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征税范围

【考频分析】

考试频率:★★★★

常练习题型: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本考点、能够识别12种所得范围及注意事项。

【主要内容】

(一)工资、薪金所得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出租车问题: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3)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3.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包括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按该税目计算征税。

3.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1)非独立个人劳动:计“工资、薪金所得”

(2)独立个人劳动:计“劳务报酬所得”

2.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五)稿酬所得

1.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2.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计“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不缴个人所得税。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或者向企业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

(2)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计税。

(十)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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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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