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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 |
行为 |
纳税环节 |
计税依据 |
生产领用抵扣税额 |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自产 出厂 |
出厂销售环节 |
从价定率:销售额 |
在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
从量定额:销售数量 |
||||
复合计税:销售额、销售数量 |
||||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
自产 自用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
不涉及 |
|
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
从价定率:同类消费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
|||
从量定额:移送数量 |
||||
复合计税:同类产品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移送数量 |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规则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第二种情况,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公式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相关链接】增值税与消费税组价公式对比:
消费税组价 |
增值税组价 |
成本利润率 |
|
从价 计税 |
(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或: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
从量 计税 |
不组价 |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
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
复合 计税 |
(成本+利润+课税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
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
不缴纳消费税的货物 |
不组价 |
成本×(1+成本利润率) |
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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