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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备考《税法》知识点:税收优惠

2017-12-18 14:20:05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大家每一次的进步都是在日积月累的努力中取得的。若想要在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取得成功,就不能懈怠放松。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税收优惠,同时点击加入【2018注会备考交流③群】:662121035,可获得群内定期推送2018年注会考试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知识点】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的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一看单位性质,二看土地用途)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计算题考点)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解释】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解释】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题考点)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无租使用房产和土地问题: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受益原则)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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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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