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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税法》预习考点:税收立法

2018-01-10 10:50:27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预习阶段已经开始,在备考过程中大家注意梳理知识点,总结常见考点和难点,逐步攻克,下面中公会计整理了与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第四节相关的知识点,供学员们学习。祝大家预习愉快。

第四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考点 1】税收立法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收管理权限按大类可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二、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三、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一)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二)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

(三)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四)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五)经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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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2012-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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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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