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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解读: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2018-05-18 14:51:41  

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正是紧张复习阶段,报考税法的考生们,今天中公小编要讲解的是CPA税法知识点: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一、企业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界定

不同于会计中的“职工薪酬”,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是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但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五险一金,可见,税法中的工资薪金与会计中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核算范围存在较大差异。

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几种情形

(一)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所谓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税务机关判断工资薪金是否合理的五条原则,不合理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纳税调增。

(二)限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国有企业存在限额扣除的规定,且工资总额超限额部分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三)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不得扣除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这种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工资、福利费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允许税前扣除。不同于离退休人员返聘,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便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对于返聘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与职工福利费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所以离退休人员与企业是否签订返聘协议是税前能否扣除的关键。

此外,由于工资薪金支付对象强调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包括被辞退员工,所以通过预计负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辞退福利不能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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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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