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正是紧张复习阶段,报考税法的考生们,今天中公小编要讲解的是CPA税法知识点: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
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分别预缴。当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如果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就无需预缴增值税了。 这降低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少跑腿去国税局了,对于纳税人来说更加方便。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
老项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之前 |
甲供工程 |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清包工 |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
当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的征收率为3%。
二、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
简易计税方法 |
|
计税销售额 |
全额计税 |
差额计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
税率或征收率 |
11% |
3% |
跨地级市预缴 |
不含税差额×2% |
不含税差额×3% |
进项税额 |
可抵进项税额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值得关注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自2017年6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也纳入自开专票的试点了,对纳税人来说是利好的消息。
三、预缴税款的财税处理
>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 | 预缴地点、机关 | 预缴金额 | |
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
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国税局 | 差额/1.11×2% | 差额/1.03×3% |
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 |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
简易计税 |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
|
小规模纳税人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
预缴税款应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此外,想提醒大家的是,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同时如果是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纳税。
PS:收到预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情形:
(1)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2)提供建筑服务;
(3)提供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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