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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6】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收立法机关(分类按效力区分)
分类 | 立法机关 | 主要内容 | 表现形式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 | 仅次于宪法,税法中最高级次。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 |
(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 | 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 《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
税收法规 |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 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全国普遍适用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 目前仅限海南、民族自治地区 | ||
税收规章 |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 有权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 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二、税收立法程序
1.提议阶段:无论是税法的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通过阶段
4.发布阶段:税收行政法规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
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的征管适用《税收征管法》,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规定执行。
1.税收实体法体系
由18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五类。
类型 | 税种 |
商品(货物)和劳务税类 |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
所得税类 |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财产和行为税类 |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类 | 包括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特定目的税类 |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 |
2.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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