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将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填报至《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
其中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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