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即将实施,《办法》中关于赡养老人支出扣除的规定,将被赡养老人规定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与当前退休年龄及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一致,社会易于理解和接受。并且《办法》同时也将纳税人对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支出纳入的抵扣范畴。进一步扩大和包含纳税人实际承担的赡养支出,也符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
但是,《办法》规定纳税人只能抵扣纳税人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只能配偶本人抵扣,这对于我国社会实际情况却并不是很符合,在我国夫妻二人赡养双方父母情况十分普遍,如果夫妻一方收入达不到扣除标准,且夫妻双方的被赡养人都年满60岁,则享受不到政策的好处,而实际赡养老人支出并不低。 还有就是我国部分家庭妻子是全职太太,丈夫一人承担家庭全部支出,包括赡养双方父母的支出,而丈夫的收入只能抵扣丈夫父母的赡养支出, 《办法》对于这些情况并没有考虑到。希望在以后税法修正优化时能够考虑到这些情况,更加全面、普惠更多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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