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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征税范围

2019-08-06 17:15:39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征税范围, 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征税范围,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的规定,我们将增值税的征税 范围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应税销售行为和进口的货物。具体规定如下:

1. 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 销售劳务。

劳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 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 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提供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 雇主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

3. 销售服务。

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和管道运输服务。

① 陆路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 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 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③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 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 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 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 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④ 管道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 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 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 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⑤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 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 邮政服务。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 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 其他邮政服务。

①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 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 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② 邮政特殊服务。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 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③ 其他邮政服务。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3) 电信服务。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 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 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①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 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 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4) 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 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①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 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 程作业。

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 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天然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 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 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④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 工程作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⑤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 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 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 作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 纳增值税。

(5)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 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 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① 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 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 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 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 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 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 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 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③ 保险服务。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 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 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④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 品的转让。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 金融商品转让。"

(6) 现代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 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 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①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 业务活动。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 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 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 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 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 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 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 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 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 ,台等。

③ 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 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 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 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 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 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 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

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 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 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④ 物流辅助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 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 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 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 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 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 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 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 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 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 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 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 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 服务的业务活动。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 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 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 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 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 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⑤ 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 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 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 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 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 服务。 "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 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 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 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⑥ 鉴证咨询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 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 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 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⑦ 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 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 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 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 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 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 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 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 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 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⑧ 商务辅助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 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 拍卖等。

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税。《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间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40号)停止执行。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 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 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 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 的业务活动。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 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 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⑨ 其他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 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 的现代服务。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 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7) 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 他生活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① 文化体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 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 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 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

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② 教育医疗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 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 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 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③ 旅游娱乐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 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 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④ 餐饮住宿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 业务活动。

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⑤ 居民日常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 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 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⑥ 其他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4. 销售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 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 (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 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5. 销售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 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 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 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通知”,除另有规定外,一般 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①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②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③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④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上述所说的有偿,有两类情形属于例外:

第一种情形是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②存款利息;③被 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 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⑤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 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 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第二种情形是不同时满足上述四个增值税征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主要包括某 些无偿的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即“营改增通知”规定的三种视同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 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③财政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此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发生应税 行为,照章缴纳增值税。

6. 非经营活动的确认。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 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含义。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 购买方在境内;

(2)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 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② 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③ 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 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1)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某一工程公司到境内给境内某单位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属于 在境内销售服务。例如:境外某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 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 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无形资产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应该照章缴纳增值税:

(1)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例如:境外A公司向境内B公司转让A公司在境内的连锁经营权。

(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属于在境内销售无形资产。例如:境外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上述一般规定中所说的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其 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 (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 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例2-1]下列行为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有( )。

A. 甲公司将房屋与乙公司土地交换

B. 丙银行将房屋出租给丁饭店,而丁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 饭店就餐抵账

C. 戊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己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 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公司冲抵工程款

D. 庚运输公司与辛汽车修理公司商订,庚运输公司为辛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 服务,辛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

【答案】ABCD

【分析】在A选项中,甲公司将不动产换取了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此时虽没有取得 货币,但相对于甲公司而言,他是取得了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同样乙公司也是以土地

为代价换取了甲公司房屋所有权,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就是我们所说的其他 经济利益。

在B选项中,丙银行将房屋出租给丁饭店,而丁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 由丙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对丙银行而言,出租房屋取得的是免费接受餐饮服务;对丁 饭店而言,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是免费使用房屋。这两者都涉及了饮食服务和房屋出租 等也是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都应征收增值税。

在C选项中,戊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己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 戊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己建筑公司冲抵工程款,看上去没有资金往来,但实际上 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好处是接受了己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劳务,同样己建筑工程公 司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双方都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也应当缴纳增值税。

在D选项,庚运输公司与辛汽车修理公司商订,庚运输公司为辛汽车修理公司免费 提供运输服务,辛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这里运输服务和汽车 维修都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辛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二)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了上述的一般规定以外,还对经济实务中某些特殊项目或行为 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作出了具体界定。

1.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 罚没物品征与不征增值税的处理。

①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 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 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②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 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 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 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 征收增值税。

③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 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 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 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 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 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 征收增值税。

(5) 药品生产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创新药是 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 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6)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7) 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8)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9)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10)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 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 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 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 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 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 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 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②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 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③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 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④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 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 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12) 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①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 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 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多用途卡,是 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② 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 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③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 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④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 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 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 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 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 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①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 销售代销货物。

③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M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 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 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④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 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0种情况应该确定为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其确定的目的 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 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如前两种情况就是这种原因。如果不将之视同发生应税销售 行为就会出现销售代销货物方仅有销项税额而无进项税额,而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代销方仅有进项税额而无销项税额的情况,就会出现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二是 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应税销售行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为 逃避纳税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 产、不动产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 产、不动产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 配比情况。如上述④〜⑨讲的几种情况就属于此种原因。

(2)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 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 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 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 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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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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