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或者负担 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 况下,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是,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对于任何一个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其在经营活动中,既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又会发 生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因此,每一个一般纳税人都会有收 取的销项税额和支付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的核心就是用纳税人收取的销项税额抵扣其支 付的进项税额,其余额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这样,进项税额作为可抵扣 的部分,对于纳税人实际纳税多少就产生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为体现增值税的配比原则,即购进项目金额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之间应有配比 性,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行为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 目,而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 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法律法规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 目作了严格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随意抵扣进项税额就将以逃避缴纳税款论处。因此, 严格把握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方面也是 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实务中差错出现最多的地方。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 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等专栏。“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 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退回、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通知”,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 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两种:
(1)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 为开具的发票。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 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详情见本章第十一节)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 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 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 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 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3.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关于 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 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 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 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 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4)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 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 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 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 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规定的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 算。计算公式如下:
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x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x扣除率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 的除外。
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进项税额。该办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1) 适用该办法的范围。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下简称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 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①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A-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 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x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x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X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X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B.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 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 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X农产品耗用率x扣除率:(1 +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 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 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 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 用率。
C.参照法: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 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②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 -损耗率)x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lO% -r (1+10%)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X100%
③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x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10% 4- (1+10%)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以下称扣除标准)。
(3)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合并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4)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 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5) 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6)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 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7) 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第(2)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 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8)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9)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见表2-1)。
② 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③ 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 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10) 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表2-1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 |
产品类型 | 扣除标准 (原乳单耗数量) |
超高温灭菌牛乳(每吨) | 1.068 |
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N3.3%)(每吨) | 1. 124 |
巴氏杀菌牛乳(每吨) | 1.055 |
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每吨) | 1. 196 |
超高温灭菌羊乳(每吨) | 1.023 |
巴氏杀菌羊乳(每吨) | 1.062 |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 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 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7.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该办法的主 要内容如下:
(1)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 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 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 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 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 照上述(1)的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 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 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 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 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 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 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 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x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x 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 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 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7)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 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x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 税扣税凭证。
按照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 当期转入“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籁)”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8.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 税额:
(1)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 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6月30 0,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 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 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 x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 x5%
(2)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 x5%
(3)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9.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0.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 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 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 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按照“营改增通知”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 +适用税率)X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2.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 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 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 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 证及增值税法律法规允许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通知”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 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 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另外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 税额。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即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
运输服务。 ,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上述2、3、4、5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些 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造成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 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
6.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一般情况下,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难 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也就是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规定,主要是考 虑如果允许抵扣借款利息,从根本上打通融资行为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按照增值税“道 道征道道扣”的原则,首先就应当对存款利息征税。但在现有条件下,难度很大,一方 面涉及对居民存款征税,无法解决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也与当下实际存款利率为负的现状不符。
对于住宿服务和旅游服务未列入不得抵扣项目,主要考虑是这两个行业属于公私消费参半的行业,因而用个人消费来进行规范。
7.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 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 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9.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 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这 是因为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 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税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税转出产生差异,主 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 调整。
10. 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增值税暂 行条例》和“营改增通知”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x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 销后的余额。
1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该规定是为了加强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的管理,防止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两种不同的征税办法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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