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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019-08-07 11:10:59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除适用《通知》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 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和第七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劳务)规定的外, 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 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 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 工商户。

  根据《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59号),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 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 口退(免)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或者融资租赁企业及 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 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适用《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或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4〕62号)规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为按实物征收增值税 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的除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具体是指:

  (1)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 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 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 位、个人的货物。

  (3)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 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

  ① 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 货物;

  ② 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③ 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表》 (海关总署令〔1993〕第43号)所列的货物;《卫生部、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6〕27号)规 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 儿)加工生产的制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的货物; 《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的附录一、二、三级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 产品;林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一、二级保护的野 生动物及货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精神药品管制品种 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的货物;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 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 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 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 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 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1. 生产企业视同出口货物的满足条件。

  (1)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 已取得增值税_般纳税人资格。

  ② 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 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 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 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 述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 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 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 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 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 部件、配件,或者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 套设备的货物。

  ③ 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 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 个人;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⑦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2.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 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3.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的规定,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 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 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 关规定。

  上述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经商 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上述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 期内有形动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 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 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 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1. "免、抵、退”税办法。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与视 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的74家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服务和无形资产情况见本章第三节的相关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增值 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 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 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 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

  2. “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 办法。

  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 予以退还。

  (三) 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称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原适用17%税率 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0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 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o

  2. 退税率的特殊规定:

  (1) 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 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 确定。

  (2) 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 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 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 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3. 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 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 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 (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确定。

  跨境税行为的计税依据按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 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 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 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 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 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 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 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3. 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 完税价格。

  5.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 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 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 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6. 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x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 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 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0.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计税依据按下列规定执行: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① 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的实际运输 收入。

  ② 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站”或“到 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

  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③ 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地区运输各航段 由多个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入;如果国际运输 或港、澳、台地区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④ 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行为,为提供增值税零税率 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

  (2)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解 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 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 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 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折合率X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 (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 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从上述计算公式看,出口退税在“销项税额”方面并非执行真正的零税率而是一种 “超低税率”,即征税率与退税率(各货物不同)之差。

  如果我们从会计制度看,上述“免、抵、退”税的计算原理更加清晰。根据企业会 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在会计上应当增设如下增 值税专栏:

  ①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专栏;

  ② “出口退税“贷方专栏。

  另外,以“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核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 税额”,以“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科目核算“当期应退税额”。相关会计处理为:

  ① 根据“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② 根据“当期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③ 根据“当期应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一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这笔分录,才是真正的退税。根据“当期应退税额”的计算过程可得知,退的是期 末未抵扣完的留抵进项税额。由此可见,“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 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即出口销售额x退税率)。

  而出口货物实际执行的“超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被计入了 “进项税额转 出”贷方专栏。如果将该部分数额与“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数额相加,其实也就是内销 情况下,应当缴纳的销项税额。所以,“出口退税”贷方专栏反映的并非真正的退税,而 是出口货物较内销货物因执行税率的不同而少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折合率X出口货物退

  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

  (3)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W当期“免、抵、退”税额,贝U: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实例。

  【例2-7}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 16%,退税税率为13%, 2018年5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2万元通过认证。上月 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6万元存入银行,本月 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①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 x (16% -13%) =6 (万元)

  ② 当期应纳税额=100x16% -(32 -6) -3 =16 -26 -3 = -13 (万元)

  ③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 x13% =26 (万元)

  ④ 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W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13 (万元)

  ⑤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26-13=13 (万元)

  【例2-8]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 16%,退税税率为13%。2018年7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注明的价款4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64万元通过认证。上期末留 抵税款5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6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 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①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 x(16% -13%) =6 (万元)

  ② 当期应纳税额= 100x16% -(64 -6) -5 =16 -58 -5 = -47 (万元)

  ③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 x13% =26 (万元)

  ④ 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26 (万元)

  ⑤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该企业当期免抵税额=26 -26 =0

  ⑥ 7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21万元(47 -26)

  【例2-9] 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 16% ,退税税率为13%。2018年9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2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 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00万元。上期末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 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6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 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①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 料件金额x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x(16% -13%) =3 (万元)

  ②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 x(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 额=200x(16%-13%)-3=6-3=3 (万元)

  ③ 当期应纳税额=100 x 16% - (32 -3) -6 = 16 -29 -6 = -19 (万元)

  ④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x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税率=100 X13% =13 (万元)

  ⑤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200 x13% -13=13 (万元)

  ⑥ 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即该企业应退税额=13 (万元)

  ⑦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该企业免抵税额= 13-13=0

  ⑧ 8月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6万元(19-13)。

  (6)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算:

  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① 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计税依据x外汇人民币折合率x零税率 应税行为增值税退税率

  ②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W当期“免、抵、 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退”税额时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例2-10]某国际运输公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实行“免、抵、退” 税管理办法。该企业2018年8月实际发生如下业务:

  ① 该企业当月承接了 3个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确认的收入60万元人民币。

  ② 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期末留抵税额为15万元人民币。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的退税额。

  当期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额=当期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 计税依据X外汇人民币折合率x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退税率=60 x 10% =6 (万元)

  因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5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6万元,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6 (万元)

  退税申报后,结转下期留抵的税额为9万元。

  2.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x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2-11] 某进出口公司2018年6月出口美国平纹布2 000米,进货增值税专用发 票列明单价20元/平方米,计税金额40 000元,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要求:计算 当期应退增值税税额。

  应退税额=2 000 x20 X13% =5 200 (元)

  (2)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 税计税依据x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2 -12]某进出口公司2018年6月购进牛仔布委托加工成服装出口,取得牛仔 布增值税发票一张,注明计税金额10 000元;取得服装加工费计税金额2 000元,受托方 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为16%。要求:计算当期应退的增值税税额。

  应退税额=(10 000 +2 000) x 16% = 1 920 (元)

  (3) 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应退税额=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行为免退税计税依据x零税率应税行为增值税退税率

  3.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 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x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例2-13] 2018年8月某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将一设备以融资租赁方式出 租给境外的甲企业使用。融资租赁公司购进该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假设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6%。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退的增值税税额。

  应退增值税税额= 100 x 16% =16 (万元)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从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融资租赁货物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融资租赁货 物,其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购进货物适用的征收率和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4.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5. 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 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当月无法划分的 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

  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全部进项税额*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6.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行为提供者如同时有货物、劳务(劳务 指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下同)出口且未分别计算的,可一并计算“免、抵、退”税 额。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照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行为“免、抵、退”税额比 例划分出口货物劳务、零税率应税行为的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2019年注册会 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 考生了解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之后,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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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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