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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2019-08-07 15:54:14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4.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 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 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8.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 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 0,特殊 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 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 考生了解纳税人发票的使用之后,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注会税法知识点--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二章知识点:“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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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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