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了解纳税地点, 中公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知识点:纳税地点,希望对大家的注会税法备考有所帮助。
消费税具体纳税地点有:
1.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 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5.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6.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曰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中公财经线下课程还是线上课程都在积极开展中, 考生了解纳税地点之后,可以针对自己的情况,量身定做自己的注会备考计划。
以上就是中公小编为您整理的注会税法知识点--2019注册会计师税法第三章知识点: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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