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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cpa税法考试考点(2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9-09-16 14:40:29  

2019年注会考试时间为10月19日-20日,目前已经进入到了注会备考的冲刺阶段,所以我们在这一阶段必须要挑出考试的重点。中公注会研究院的老师为各位考生整理了2019cpa税法考试考点(2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情如下:

cpa税法考点2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常考点:

(1)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有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无合同为发出货物的当天;

(3)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建筑服务、租赁服务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经典习题•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不同销售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确的有( )。

A.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

B.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C.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D.委托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当天

【答案】BD。

解析:选项A: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选项C: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19cpa税法考试考点(2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位考生做的整理,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税法的相关备考资料请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本站会持续为广大考生提供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信息。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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