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仅剩不到一周的时间,对于参加注会考试的考生而言,当务之急是针对自己知识的掌握情况的不足进行查漏补缺,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高效的备考注会,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份2019注会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详情如下:
【注会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 从建成之次月起 |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5.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8.其他 |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19注会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位考生做的整理,希望能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