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为了规避较高的营业税税率,目前一些量贩式KTV经常采用如下2种经营方式:
一是将量贩式KTV变为两个纳税人的歌厅加超市。顾客所需要的酒水、饮料、小吃、水果可以在歌厅内单独设立的超市中购买,企业把这些收入与KTV经营收入分割开来单独核算。其中,超市的部分一般适用小规模纳税人4%的增值税税率,KTV部分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使企业税负明显降低。如果一个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税率)的量贩式KTV,月总局上入为20万元,其中超市收入14万元,KTV收入6万元。如果依据KTV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超市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那么应缴营业税1.2万元,增值税0.54万元,税负为8.7%.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如果依据总收入缴纳营业税,那么应缴营业税4万元,税负为20%.
二是将量贩式KTV分为两个纳税人的歌厅和自助餐。KTV公司餐饮公司合作,分别开具发票;顾客在KTV消费时的所有餐饮服务由餐饮公司提供,KTV公司只收取包房费,按娱乐业20%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客人在包房内点的所有烟酒饮料等均属于餐饮公司收入按照饮食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涉及利益方面的约定主要是:KTV公司对外宣传客人在早餐、午餐、下午茶、晚餐、夜宵等不同时段进行KTV消费时可以享受0元自助餐,作为合作条件餐饮公司必须无偿提供。这样的话,KTV的流转税负也可以被降低。
对这两种经营行为,税务部门和筹划专家均有各自的观点,特别是对第二种业态中的混业行为分歧更大,有业内人士认为,第二种方式按税法规定确实可以享受5%营业税税率,但实际上KTV和餐饮业确实有着不可分割的消费连带关系,不易区分;其次,KTV 价格和餐饮价格的合理划分也是一个问题,即双方如何合理区分合作价格,除0元餐饮外,对包房内消费的其他酒水如何计算,这些都有待税收政策明确。 KTV纳税筹划面临诸多风险 因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高达20%,所以将娱乐业收入中包含的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从娱乐业收入中分离出来,最常见的税收筹划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