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量贩式 KTV,在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混合销售的特点是,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向同一对象,既提供商品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劳务。娱乐公司(或者以娱乐业为主兼营商业的纳税人,下同)向娱乐场所的顾客销售商品,是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而不是兼营业务,娱乐公司混合销售业务中所含的商品销售收入,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应当并入娱乐业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量贩式KTV要想把商业零售业务从娱乐业中分离出来,应当注意超市必须构成独立纳税人,即超市必须是独立法人或者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不能是娱乐公司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也不能是经营娱乐业为主的纳税人的兼营业务。注意餐饮收入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税目征收范围。因此,娱乐场所提供的餐饮服务仍然属于娱乐业征税范围,不能按“服务业——饮食业”征税。
因此,如果餐饮公司属于独立纳税人,那么餐饮公司收取的餐饮收入不属于娱乐业收入,应当独立征税。需要注意的是,餐饮公司未提供就餐场所销售食物的行为,属于兼营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而不应当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