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是自2018年7月1日执行,那以前年度或者2018年上半年发生事项能否按照《办法》执行?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从有利于纳税人原则考虑,在此之前发生尚未处理的相关涉税问题,如果各地根据总局要求有具体规定的,可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建议按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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