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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回复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十四)

2018-11-14 16:15:35  
2018年8月30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直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和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分别就鼓励创新的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管理和部分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讲解。

问: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如何认定常设机构?

答: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上述定义,因而构成常设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报送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构成常设机构的不需要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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