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条款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上述定义,因而构成常设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报送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构成常设机构的不需要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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