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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基金从业《法律法规》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一、 对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一)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组织形式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
1. 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 主要股东具备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 法人形式为主要股东(持有25%以上股权),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自然人形式为主要股东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5.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7.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 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对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一)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二)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条件
(三)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竞业禁止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三、 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一)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三)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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