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账务处理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上一年的费用发票往往在今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这些可能是由于时间差的原因,或者是由于款项未能全部支付致使的拖延。面对这种问题,在公司做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这些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跨年的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会人员的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计处理更看重实质如何,因此只要是真实发生的费用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尽管原则上说前一年取得的发票在今年作为列支费用是不允许的,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也会有例外。比如今年发现前一年末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做账差错进行调整就可以了。金额较小的可以直接计入当年的费用,金额大的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因为费用报销发票跨会计年度这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此类跨年的费用发票进行入账的态度是: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意思是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但是如果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这个时期不能太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取得的发票票据等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所以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本着会计做账及时性的原则,在我们要合理地催收发票,并且在拿到发票的当下就应该做账,最好是不要跨会计年度。如果确实有发生跨年的费用发票,可以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做纳税调整,也是允许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申报和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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