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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往年申报所属期都是当年,比如2019年申报时显示的是20190101-20191231,今年申报时,所属期却不在是当年,显示的依然是2019年。是申报政策改变了吗?能否提供相关文件或通知?
答:因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系统的申报所属期是本年度的,这次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系统迁移至金三系统后,将原申报征收费款的所属期往前推一年,保证与文件规定相符。 根据《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残保金就业未达到1.6%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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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对应的所属期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5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