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人,将老的核定征收的个独企业注销,并在同一年新注册一家,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收入)时,所得税税率是将旧的累加?还是重新开始计算?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由于它是非法人企业,所以它不交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税的征收方式又分为两种,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为了能更好的享受优惠,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也就是先核定出一个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独资企业一直合规经营,也没有破产迹象,那就照上述方法核定征收即可。但如果将老的核定征收的个独企业注销,并在同一年新注册一家,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得税税率应该如何确定呢?是将新旧企业的经营收入合并确定,还是重新开始计算?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决这个问题。
正常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要是合规经营并没有必须注销的规定。但如果你注销了这个旧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话,同时你要把这个企业的税款和税务局结清。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流程上简便快捷,清税特别简单,周期短、费用低。
当你注销了旧的个人独资企业又开一家新企业时,由于旧的企业已经办理了清税手续,所以,对于新的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就是从零开始,重新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地税机关会核定一个你新企业的利润率,比如说是5%,那么你企业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额2万*5%=1000元,如果我是7月份新开的,那么1000元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6=6000元,根据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税率为5%,当月应纳税额为6000*5%/6=50元,全年再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即可。
所以,对于将老的核定征收的个独企业注销,并在同一年新注册一家这种情况,所得税税率的确定是重新开始计算的,而不是由新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累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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