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人,同时拥有2家核定征收的个独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收入)时,所得税税率是按累加金额计算的,还是按分开单独的金额计算的?
对于现在很多职工,除了自己本身的工作以外还会自己创业,而创业过程中最多的设立形式还是以个人独资企业为主。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牵扯到税收过程中缴纳的实操案例,在个人系统重编的实际运用中,相信很多个独企业主会有疑问,如果当一个人同时有两家以上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应该如何缴纳所得税。
首先大家需要知道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发》。而适用《个人所得税法》,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有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二种,一种是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齐全的,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具体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而对于绝大多数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以核定征收为主导潮流。
但如果一个自然人投资者注册了多个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应分别向每个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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