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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同销售时受赠方的定位问题

2020-08-18 20:32:22  

问:有时单位向个人赠送钱财物房产等,在计算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时,多数情况下会被视同销售。此时,受赠方是否应该被认为视同购买?销售与购买应该是成对配套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四)房屋赠与;

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原标题:关于视同销售时受赠方的定位问题

文章来源: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651fef8018941ec8a8b9eb0f2b3dbd9

来源: 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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