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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文解读(2021个税扣缴)

2021-01-25 16:16:06  

个人所得税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年中时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末时要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今年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政策有了非常大的变化,这还得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文件开始说起。下面跟紧会计实操小编的步伐吧!

19号文件中说到: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接下来小编分两种情况给大家说一说政策的变化。

第一种,假如张三为甲企业的员工, 2020年1-12月在甲单位单位取得工资45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甲单位1月给其发放8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3000元工资。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19号公告之前的预扣预缴方法,张三1月需预缴个税(8000-5000)×3%=9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因为没有超过起算点;年末汇算清缴时,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9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张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第二种,假如李四为乙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45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乙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等各项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9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x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张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60000)×3%-0=120元;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60000)×3%-120=240元;10、11.12月预扣预缴税款同上,用应纳税所得乘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和累计已预缴的金额即可。

总的来说,个人所得税扣缴政策的变化就是预缴时可以直接把全年扣除金额减去,开始预缴的时间是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而不再是从1月直接开始预缴。希望以上的解读能给大家带去帮助。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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