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不同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区分职工工资薪金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
职工工资薪金,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在单位有“职位”或“岗位”,还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职工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要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区分劳务费与劳务派遣
劳务费指的是劳务人员因临时发生的事项而临时被招用,企业没有设置该项固定工作岗位,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劳务费可在税前扣除,但是不计入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基数。
劳务派遣要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不在工资薪金中列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区分福利性补贴和福利费
福利性补贴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3.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
福利费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所列条件的,适用于全体干部职工的费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