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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工资福利税前扣除:不得扣除的情形

2018-12-06 18:11:53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经常因为难以正确划分职工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相关费用,导致发生企业所得税税前多扣或应扣未扣的情况。笔者认为,做好工资薪金、福利费等相关费用的税务处理,需厘清不得扣除的情形问题。

不得扣除的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取得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参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费管理费等支出

上述费用,既不得在财务列支,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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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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