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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礼品,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

2019-08-08 14:18:38  

本文来自——中国会计视野 黄扬易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问题是,向客户赠送货物或其他礼品,是按交际应酬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上述问题目前各地的执行口径并不一致,有些认为是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已经废止的天津津国税外(1998)43号、安徽皖国税函[2009]105号),有些认为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也是视同销售处理(见下文),我个人比较赞同下面湖北国税的观点。在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票抵扣进项的情况下,两者的税务成本差别不大。问题是有些企业买的礼品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局又要求视同销售,就会增加税务成本了。

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广东部分税务局的问答,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问答

问:银行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2009年06月10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如果存在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征增值税劳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银行因开展业务中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问:我公司为了开拓市场,采购了一些礼品(如模型、小工具、雨具等)送给参加订货会的客户。请问,购进礼品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2010年11月01日)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第四条“赠送礼品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2014年10月11日)

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

问: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2016-07-21)

答: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属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纳税人的一项行为既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又符合《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税收实务中,纳税人将购买的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作视同销售或者作进项税额转出。

广东部分税务局问答节选

>>>> 广州国税:赠送销售

问: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应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还是应按个人消费交际应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答: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是指内部人员为交际应酬而产生的消费。因此,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给外部人员应视同销售。 (答复时间:2018-04-13)

>>>> 东莞国税:视同销售

问:一般纳税人购买一批礼品送客户,取得普通发票,请问要交缴增值税吗,还要不要代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个人所得税请咨询地税部门。(答复时间:2017-10-26)

>>>> 珠海国税:视同销售

问:对于发生的赠送礼品进行业务招待是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要视同销售?

答:珠海市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若属于上述情形,应视同销售货物。(答复时间:2017-08-15)

>>>> 汕头国税:视同销售

问:集团公司购买一批礼品无偿给子公司用于员工福利及业务消费(集团公司本身无销售业务),集团公司该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或者是进行税不可抵扣?

答:广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你司购进货物赠送给予子公司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已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相应的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 (答复时间:2017-03-13)

前面所分析的是“无偿赠送”,对于买一赠一、买A送B等情形,此时应该理解成是有偿赠送,而不是无偿赠送,应属于实物折扣,赠品部分不应该另外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相关政策对此事项没有明确,仍有不少地区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视同销售处理。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07/1773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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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扬易)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黄扬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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