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一直认为,只要报销费用的记账凭证后附有发票,支付的该笔费用税前扣除和抵扣就可以了。其实从新的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不难看出,发票虽然是重要的扣除凭证,但并不是唯一的扣除凭证,税务越来越看重凭证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以及关联性。
因此,会计实操小编在这里要再次提醒各位会计人员,会计凭证若是相关附件不齐全,将是会计人员建账的大忌!下面,摘选3个小案例给大家做说明。
会计人员建账大忌——会计凭证相关附件不齐全
案例一
某公司购进的材料在补开发票时,由于供应商已经注销,导致没法开具增值税发票,那么在此情况下若是有充分的证据链,完全可以做到税前扣除。
需要的附件如下:
(一)对方工商注销的证明;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若是缺少前三项中的任何一项证据,从而致使会计凭证相关附件不齐全,将导致材料成本无法税前扣除。
案例二
某公司支付了个人零星采购款500元,由于金额小,会计人员在编制支付款项的记账凭证时,没有附上任何的原始凭证,导致无法税前扣除。
需要的附件有:取得的收款凭证,收款凭证上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案例三
某公司2019年度支付职工工资100万元,但是由于均未申报个税,导致企业所得税没法税前扣除。
需要的附件是:工资表,而且必须是进行了全员全额个税申报后的工资表。
同时提醒下: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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