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就类似于我们做账的一个基石,只有打好了“地基”才能做好账。所以身为会计人,我们应该对于会计科目的归属做到一望而知的地步。那么,为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差旅费、投标费该归集到合同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呢?下会计实操就为大家解答疑惑!
为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差旅费、投标费该归集到合同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那听到这大家肯定还是很迷茫,我们先给大家举个例子,为了投标该项目,发生了招标文件费、差旅交通费5万元,取得的发票均为普通发票,写分录。
借:合同履约成本 50000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50000
假设该工程最后没有中标,则间接费用应该转入当期损益;如果中标,则不动。
借:管理费用 5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50000
可以看出来,就是在实际做账的时候如果发生因为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差旅费等式归入合同履约成本中,然后如果中标就正常还是这个账务处理,如果没中标那就是转入到损益当中去,那就有些人不理解为什么这么做了,会认为合同履约成本是核算企业当前或预期会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成本,而预期会取得的合同应当是企业能够明确识别的合同,比如现有合同续约后的合同、尚未获得批准的特定合同等。而为了投标项目发生的投标费和差旅费既不属于当前合同所发生的成本也不属于预期会取得合同会发生的成本。投标费和差旅费无论是否会取得合同均会发生这些费用,所以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实,从实操角度考虑,有些企业在内部考核时,对于费用划属比较细致,这部分费用因承接某个项目而支付,只要项目中标,就会要求项目承担。因此先计入合同履约成本,如果没有中标在转入当期损益。在税务上应当没什么影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分没少交。
所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