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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解读(八)——交易双方在境外的交易如何代扣代缴增值税?
美国的A公司持有上海的某办公楼,准备转让给英国的B公司,A公司及B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任何办公地点或员工,问上述交易的增值税应如何代扣代缴?(假设不考虑税收协定的问题)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标的物办公楼在上海,毫无疑问上述交易属于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英国的B公司是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英国的B公司在境内既无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且三十四条也没有关于不动产销售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将没有适格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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