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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专票360天认证期限和申报抵扣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总是牵动着财会人的心,这不,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又出政策了,到底怎么说?我们怎么看?
一、政策内容
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该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怎么看?
你说这事儿是好事儿还是坏事儿呢?当然是好事儿了,方便了咱纳税人呀。也就是说,从今年3月1日起,你手上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要是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甭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等,都一律不需要再找税务局认证了,方便了我们其实也方便了人家税务局。
社会在发展,国家在进步,希望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一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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