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这个行业中,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就更加需要不断地学习提升自己,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是:无偿转让股票的步子迈的有点大——评2020年第40号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核心要义是无偿转让股票以买入价定卖出价,换言之这个转让环节是不会产生增值,也无需缴纳增值税的,虽然再转让以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从全周期看增值税税收没有损失,但有三个问题:
一、和增值税原视同销售相比,实质上有缓税的效果;
二、如受让方长期持有上述股票(概率虽然极小),则可能产生避税效果;
三、是否导致所得税计税基础与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的不一致。
如果是真无偿,有个理论是纳税必要资金,但这个不是绝对的,比如非货币性投资、无偿赠送就还是应税的,当然符合特定条件可以递延纳税、或特殊性税务处理。按照36号文股票转让属于转让金融商品,属于服务范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应该视同销售,40号公告平进平出实际是对36号文的一个突破。
上述政策虽然有利于纳税人,但是总感觉这次的步子迈的有点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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