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重组遇到利息纳税调整之资本化利息
《当债务重组遇到利息纳税调整》一文作者探讨了债务重组收入与费用化利息纳税调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当债务重组遇到利息纳税调整(二)之三种假说》一文作者提出了关于债务豁免与准予税前扣除化利息/不准予税前扣除化利息的匹配问题,本文作者要阐述的是债务重组收入与资本化利息纳税调整问题。本文基于“假说一——准予税前扣除利息优先原则”(详见《当债务重组遇到利息纳税调整(二)之三种假说》)。
案例引入:A公司向B公司(非关联方、非股东)借入1000万元,年利率20%。假设按照会计准则上述利息都应资本化而不应费用化化,不考虑特殊性税务重组。
A公司2018年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 200万元 (假设本年未结转损益)
贷:应付利息 200万元
2018年底A公司经营困难,与B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2018年200万利息中70万利息予以豁免,A公司仅需向B公司偿付剩余130万利息。
相关账务处理:
借:应付利息 7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70万元
借:应付利息 13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30万元 (假设实际偿付)
假设A公司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就知道上述200万利息有150万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如利率超标原因等)。
问1:2018年度资本化利息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问2:2018年度债务重组收入是否应调减?
2019年上述开发成本结转损益,会计处理如下:
借:开发产品 200万元
贷:开发成本 2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万元
贷:开发产品 200万元
问3:2019年汇算清缴应如何作纳税调整?
作者观点:
问1:2018年度资本化利息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答:未计入会计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当期无需纳税调整,该资本化利息结转影响损益(如固定资产折旧、销售成本结转等)时才需纳税调整。
问2:2018年度债务重组收入是否应调减?
答:资本化利息2018年度未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系未来事项,虽可确定,但不建议作为调减2018年度债务重组收入的依据。
问3:2019年汇算清缴应如何作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不应调整利息支出,而应对营业成本进行调整,营业成本调增=-50-(-200+7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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