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缴纳相关的税金是每个企业的义务所在,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税费的申报和缴纳,否则就会受到相关的处罚,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常见的涉税案例,为身为会计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会计人员的小伙伴们提出警示。
会计实务之涉税案例分析(二十五)
案例:
A公司于2019年9月份违法占用耕地实施生产经营用房的建设,2020年5月A公司的违法行为被国土管理部门发现,并对其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该公司在2020年6月份恢复了占用耕地原状,2020年9月份,税务机关与国土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换时发掌握了A公司违法占用耕地的情况。请问税务机关是否继续对A公司违法占用的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税务依据: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五条规定,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本案例中A公司,建设占用耕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主要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其显然是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对照税法规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因此,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在占用时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然后待期限届满,视有无恢复耕地原状,再决定是否退税。
涉税分析:
对A公司违法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理由如下:一是税务机关没有判定涉税业务是否合法的法定职责。税务机关一般只需对照税法规定的课税条件征税,而不需要去判断被征税行为是否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二是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征税。例如环境保护税,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等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如果超标排放,虽然违法,但仍应当征收环境保护税。此外,实践中也存在较多对违法违规行为征税的情形,比如对企业违章建设用房征收房产税、对违法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教师违规在校外培训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