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第十条规定,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因此,如您单位从事上述文件规定的农业种植所得,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时,如您单位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判定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时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不再另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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