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会计实操
 

【税务实务】支付境外服务费 税务如何处理

2018-12-04 17:22:34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持续推进,跨国劳务、服务、资金占用等业务不再是新鲜事物,越来越多企业的经济行为与跨境业务相关,向境外支付设计费、佣金、利息等业务也时有发生。对于支付的这些境外费用,存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费等问题,进而延伸出这些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以及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的问题,需要企业财税人员予以关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A公司委托境外非居民企业B公司设计图纸,且B公司在中国境内无经营机构和代理人。A公司所支付的境外服务费,应如何做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因此,A公司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含税设计费÷(1+6%)×6%。

同时,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等规定,增值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应按照相应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因此,A公司应按照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扣缴相关税费。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10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尚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因此,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尚未正式实施生效前,对支付境外设计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仍应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建议企业关注后续具体规定,并相应作出调整。

企业所得税

A企业支付境外的设计费要做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首先需要判断这笔设计费是劳务费支出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实务中,税务机关的认定方法一般为,如果设计合同明确规定,本设计形成的成果所有权归境外企业所有,境内企业仅能在该项目使用,且需要履行相关保密义务。这种合同约定下,会将这笔费用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非劳务费。由于实际负担人为境内企业,应界定为境内所得,因而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

如果设计合同明确规定,本设计形成的成果所有权归境内企业所有,则境外企业取得的设计费会被认定为劳务费所得。如果该劳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则不涉及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如果境外企业派人来华参与设计,则需进一步判断该非居民企业是否构成了常设机构。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以下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因此,如果该非居民企业构成了常设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该非居民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9号)的规定,营改增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A公司应代扣代缴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设计费÷(1+6%)×10%。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因此,企业应注意留存书面合同、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付款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和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凭证。

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属于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虽然上述文件对境外设计费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是从该文件的扣除原则来看,允许扣除的基本要求是,实际发生、取得合规票据并且直接与项目相关。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因此,建议企业在具体业务处理中,可征求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编辑推荐: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结束征意见 四大焦点受关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中国税务报

上一篇 【税务实务】物流企业可否 获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一篇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会计实操交流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与大家共同探讨实操难题,学习路上不孤单

会计实操
课程/班次快速咨询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会计实操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