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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再次优化,快来看看有哪些便民措施

2019-07-21 14:18:17  

本文来自——中国会计视野 梁晶晶。

注销难,已经是目前很多公司的切身之痛,生得容易,死得困难,所以,现状是市场上有大量不死不活的公司。

这个实务热点问题已经引起了高层关注,不断出台政策来解决这个问题。2018年,税总发〔2018〕149号发布,优化了企业办理注销的程序,近日,税总发[2019]64号文下发,对注销的优化力度进一步加大。

64号文具体都有哪些优化的措施呢?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有三类纳税人可即办清税证明: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三是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这里需要注意,第三类纳税人是64号文新增的,只要被宣告破产,税务机关就可以出具清税文书,核销“死欠”。这个规定,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是一个解脱。我曾经在欠税管理岗位做过,欠税台账很多数据,明知是收不回来了,但依然在账簿上一年一年结转下来,无数次地核实比对,耗费很多的精力但没有什么意义。

二、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是解除非正常状态下补办纳税申报手续,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批量零申报;二是如果有委托扣款协议的,不需要单独解除,注销后自动终止。

这些都是细节问题,但对于实际工作中,困扰人的往往都是细节问题,所以说,这些措施是实实在在给税企减少了负担。

三、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只要是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有四种证件资料可以免提供。需要提供的资料越少,办事的速度就会越快。

通看64号文,确实是为解决企业注销难提供了很多切实的规定,有助于企业注销提速。

但在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税务干部,导致注销流程不太通畅。

对于第一条即办清税的规定,64号文是这样规定的,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主动去税务机关清税,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这里提到了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什么是涉税事宜?税种核定,纳税申报、领购发票、办理出口退税等等,都属于涉税事宜。

纳税人拿营业执照过去,立马开清税证明,这个规定纳税人肯定是欢欣鼓舞的,但税务人员肯定是会有顾虑的。

税务总局的意思应该是,公司是否办理过涉税事宜,在金三系统中是可以查询出来的。一个企业如果什么都没办过,只能说类似一个僵尸公司,这样的公司,虽生犹死,所以,马上出具清税证明,尽快让它离去吧。

但假设,这个公司开展过业务,只是收入没开发票,没有纳税申报,这样的行为需不需要追缴税款,需不需要处以罚款?因为单凭一张营业执照,我们并不能判断出这个公司是否开展过经营业务,是否产生过纳税义务。

当然,也可以说,如果这个公司没有开过发票,正常经营活动中肯定不会是大额收入,大额收入你不开发票对方也不会答应啊。对于小额收入,基本上应该是增值税免税范围内的收入,不会造成税款流失;既然是小额收入,抛去企业基本开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会很小可以忽略;另外对于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征管法六十二的规定是,可以处罚款,当然也可以不处罚款。所以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罚款这些不考虑,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比较难办的是,只要有营业执照、公司有实收资本账,即使金额再少,也应该缴纳印花税。这个虽然金额不大,但税法规定是明明白白的,纳税义务是一清二楚的。这是所有企业都会存在的共性问题,即使是几元钱,税务人员也不敢去承担少收税这个法律责任啊。

如此看来,即时办理清税证明就变得很困难了!

所以,如果想真正提速,最好再下发一个文件,规定一个限额,比如500元以下的税款可以不收,以及500以下的退税纳税人可以声明放弃。毕竟,现在大家时间成本这么高,的确不值得为了微不足道的税款去耗费税企大量的时间成本。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5/1895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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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晶晶)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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