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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如何区分?

2019-10-11 10:29:54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今日份,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热点内容分享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如何区分?

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如何区分?

今天,一个原地税的朋友和我说:最近学增值税,看到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这块,做了一道题,把我搞晕了。我给你说一下题啊,有四种情况,某酒厂把生产的酒送给了客户、某酒厂把购买的酒送给了客户、某酒厂把生产的酒用于公司年会、某酒厂把购买的酒用于公司年会。你说这四种情况到底啥时候增值税应该视同销售,啥时候该进项税转出呢?

我说:你别着急,不要一来就像绕口令一样,我先给你看一下政策规定你复习一下,咱们再逐项对照一下。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我说:你说的这四种情况,对照上面的政策咱们逐一来看看。

“某酒厂把生产的酒送给了客户、某酒厂把购买的酒送给了客户”这属于视同销售政策中的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以这前两种情况是视同销售。

“某酒厂把生产的酒用于公司年会”,这属于视同销售政策中的第五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所以这也是视同销售。

“某酒厂把购买的酒用于公司年会“这属于进项税转出政策中的”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所以只有这种情况增值税是进项税转出的。

朋友说:当然这样一个个去对照,好像也能对出来,但我脑子里对这个问题就是感觉很糊,一会儿自产的酒、一会儿外购的酒,又送客户,又集体福利的。我以为会是一半对一半的结果,没想到居然是三种情况视同销售,一种进项税转出,多奇怪啊。

我说:其实不奇怪,容易混,是因为你还没完全搞清楚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的区别。我给你说一个判断的方法,两步就能迎刃而解。

首先看,货物是否经过了加工,加工过的货物勿论用途都视同销售。只要是经过了加工的货物,不管是自己加工还是委托加工,货物都发生了增值,这个时候无论是将货物送给客户,还是自己消费,都应该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其次看,如果未加工的外购货物,看用于“对内”还是“对外”,对内就进项税额转出,对外就视同销售。

没有加工过的货物,内外有别。对内就是指用于公司里的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等,对外就是用于投资、分配、和赠送。

朋友说:噢,你这么说我好像明白了点。

我说:这个顺序你千万别搞反了。先看加工,加工过的货物无论内外都视同销售;再看内外,没有加工过的外购货物,对内进项税转出,对外视同销售。

朋友说:好的,这下我记住口诀了,先看加工,再看内外。这样确实清楚了很多啊。

我说:容易混淆就是你问的这四种情况,其他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规定,应该不容易混吧。比如代销是视同销售,非正常损失需要进项税转出。

朋友连声说:这些规定都很清楚不冲突,记下来就好,这些混不了的。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热点——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如何区分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49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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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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