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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冤枉税之不加收滞纳金的两类12种情形

2019-10-15 09:18:03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不缴冤枉税之不加收滞纳金的两类12种情形

不缴冤枉税之不加收滞纳金的两类12种情形

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不按期缴纳税款的行为加收的具有补偿性质或者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来说,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都需要缴纳滞纳金,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税款没有及时入库,纳税人也不需要缴纳滞纳金,我整理了一下,现行有效的的政策规定共有十二种情形。这12种情形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加收滞纳金,但需要加收利息,这类共有两种情形。另外一类明确地不加收滞纳金,当然也不会加收利息,这类共有十种情形。

第一类:不加滞纳金、但加收利息

1、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2、个人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二类:不加收滞纳金

3、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4、经批准延期申报,延期内结算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5、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缴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6、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7、先核定再结算补缴耕地占用税,不加收滞纳金。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不能及时准确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结清税款,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8、纳税人身份变化而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五条 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9、境内居住、停留时间发生变化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五条 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10、应扣未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款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此条规定有税款、罚款、无滞纳金,说明不需要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追缴应扣未扣税款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11、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国税发[2006]183号《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省税务机关规定申报幅度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12、缴税凭证上应纳税额和滞纳金1元以下的免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提示】这是一条基于降低征税成本考虑的政策,1元以下,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全免。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不缴冤枉税之不加收滞纳金的两类12种情形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为:不要缴冤枉税,快来看看不加收滞纳金的两类12种情形吧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49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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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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