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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之免税农产品的价税分离

2019-10-29 11:08:08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增值税之免税农产品的价税分离:

增值税之免税农产品的价税分离

农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中,销售方的免税政策、购入方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发票的开具, 有很多独特的地方,咱们单独聊聊。

一、免税农产品。

享受免税的农产品,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中以下第1种情况可理解为农产品一级市场,第2、3种情况属于农产品二级市场。(虽然都属于免税政策,但对于其下游的购入方来说,从一、二级市场购入的免税农产品抵扣政策却大不相同,这个在下一个笔记中再说。)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分为三类主体。

(1)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对上述单位和个人外购后再转售的,不免。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免税蔬菜采用列举法,共221种,有些蔬菜我连字都不认识,比如:芫荽。蔬菜能免,但水果不能免,比如:同样是用方位来命名的瓜,南瓜可以免,西瓜就不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可以免,蔬菜罐头不能免。

3、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也采用列举法,这里品种较少:猪、牛、羊、鸡、鸭、鹅、鸡蛋、鸭蛋、鹅蛋。注意:分割卖(比如,猪头、鹅爪甚至蛋液蛋黄蛋壳)、冻着卖(冷冻冷藏)都可以免税,但烧熟了再卖就不免。所以,如有人问:猪头肉是否免税,先反问他:生的还是熟的?另外,仅限于三种家畜、三种家禽及它们下的蛋可免,其他的不行,比如鹌鹑和鹌鹑蛋就不行。

以上政策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享受。

二、免税农产品的价税分离

对销售免税农产品,是否进行价税分离,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而且与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交叉,增值税的减免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很是纠结。咱们先捋一捋政策的脉络:

1、《增值税会计处理办法》(财会【2016】22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置“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

2、《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下面举例说明政策处理:某养猪公司采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当月销售从农民处回购的生猪,金额110万元。按上述政策,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0万

贷:其他收益 10万

看了上面的分录,有的朋友会说,上述处理对企业利润没有影响啊。但是,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对于农产品也是有优惠的(具体范围与增值税略有差异,具体可参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以及财税【2008】149号文),如果将减免的10万元增值税计入其他收益,那么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就只能是100万元。于是,很多企业在财务处理时不进行价税分离,直接贷:主营业务收入 110万,从而将110万元全部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究竟后一种处理是否可以,我只能说,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有的地方可能允许,有的地方明确不行。

排除免税的情况,一般纳税人(不包括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销售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不包括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的农产品。按10%的税率征税。

【推荐阅读:增值税之农产品购入方进项税额抵扣

【推荐阅读:增值税之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推荐阅读:增值税中的税率、征收率、预征率和扣除率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增值税之免税农产品的价税分离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为:增值税学习笔记(四)--农产品(上)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11/1821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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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税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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