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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唯一没有税收优惠的税种——烟叶税
在税收制度中,税收优惠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也是业内人员和一些考试考生最为头疼的知识点,但有一个税种,不仅涉及知识点极少,而且没有税收优惠,它就是——烟叶税。
可别小看烟叶税,它是目前税务机关征收的16个税种中,6个完成税收立法的税种之一。要说税制简单程度,烟叶税估计能坐第一把交椅(个人观点,非喜勿喷)。
纳税人:和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不同,烟叶税并不由交易中取得收入的一方承担纳税义务,也不属于支付方扣缴义务,而由收购方——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作为纳税人。
计税依据:收购价 + 价外补贴(收购价的10%)
税率:2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购当天,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税收优惠:无
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规定是,由于我国实行烟草专营,烟叶只能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收购,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购属违法行为,违法收购的烟叶会被没收,但烟叶税仍旧需要缴纳,仍由收购罚没烟叶的单位缴纳,完美诠释“周郎妙计安天下、赔了夫人又折兵”。这条规定也是我见过的唯一明确对违法行为征税的税法条款。
由上可知,烟叶税本身并不复杂,相对而言,由它而产生的增值税处理稍复杂,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总局规定,价外补贴和收购价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属于农产品的买价,可以计算进项税额。
2、烟叶税本身可以作为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
3、烟叶作为农产品,而卷烟属于适用16%税率的商品,因此烟叶收购可以享受12%的计算扣除。
如:某地烟草公司收购烟叶支付价款11000(包含10%的价外补贴),则烟叶税2200,进项税额 (11000+2200)*12%=1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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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我国唯一没有税收优惠的税种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812/1836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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