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税收变化较大,大家对于很多税收新规定并不熟悉,那么今天中公教育小编为大家带来税务师涉税案例分析,案例如下:
2019年5月,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当地政府正大力推行旧城改造,甲公司为了响应号召,购买一块原工业企业土地并拟将在该地块开发建造商品房。该公司通过竞价方式支付5亿元,因为该公司获得土地的性质为工业用地,要想开发商品房必须改变土地性质,2020年5月该房地产企业经政府批准,按国土局要求补缴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1亿元,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0.3亿元。该房地产企业在竞价过程中向国土局支付的5亿元已经缴纳的3%合计1500万元的契税。那么,因改变用途补缴的出让金1亿元以及补缴的其他费用0.3亿元是否还要缴纳契税?
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文件规定:对土地改变用途需补缴的契税进行了明确:“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因此,甲公司因改变用途补缴的出让金1亿元以及补缴的其他费用0.3亿元是需要缴纳契税的,应补缴的契税= (1 亿+0.3亿) *3%=0.039 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