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利的种类
企业向股东分配股利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四种。
1.现金股利
支付现金是企业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基本形式。在企业营运资金和现金较多而又不需要增加投资的情况下,采用现金分配形式既有利于改善企业长短期资金结构,又有利于股东取得现金收人和增强投资能力。否则,采用现金分配形式将会增加企业的财务压力,从而导致偿债能力下降。
2.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公司以增发股票的方式所支付的股利,我国实务中通常也将其称为“红股”。发放股票股利对公司而言并没有现金流出,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财产减少,而只是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转化为股本和资本公积。但股票股利会增加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同时降低股票的每股价值。它不改变公司股东权益总额,但会改变股东权益各项目结构。
3.财产股利
财产股利,是公司以现金以外的资产支付的股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证券股利,即以本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的有价证券或政府公债等证券作为股利发放;二是实物股利,即以公司的物资、产品或不动产等充当股利。
4.负债股利
负债股利,是公司以负债支付的股利,通常以公司的应付票据支付给股东,在不得已的清况下,也有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抵付股利。
财产股利和负债股利实际上是现金股利的替代,实务中很少使用,但并非法律所禁止。
(二)股利的支付程序
1.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股利政策,制订股利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然后,由董事会依股利分配方案向股东宣布,并在规定的股利发放日以约定的支付方式派发。在经过上述决策程序之后,公司方可对外发布股利分配公告、具体实施分配方案。我国股利分配决策权属于股东大会。我国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一般是按年度进行,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分配信息披露
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或股份转增事项。在此期间,董事会必须对外发布股利分配公告,以确定分配的具体程序与时间安排。
股利分配公告一般在股权登记前3个工作日发布。如果公司股东较少,股票交易又不活跃,公告日可以与股利支付日在同一天。公告内容包括:
(1)利润分配方案。
(2)股利分配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股利发放方法。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程序应当按登记的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进行。
此外,为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还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以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要求上市公司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如果本报告期内盈利但公司年度报告中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三)分配程序
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例:对于流通股份,其现金股利由上市公司于股权登记日前划入深交所账户,再由深交所于登记日后第3个工作日划人各托管证券经营机构账户,托管证券经营机构于登记日后第5个工作日划人股东资金账户。红股则于股权登记日后第3个工作日直接计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并自即日起开始上市交易。
(四)股利支付过程中的重要日期
1.股利宣告日,即公司董事会将股东大会通过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以及股利支付情况予以公告的日期。公告中将宣布每股派发股利、股权登记日、除息日、股利支付日以及派发对象等事项。
2.股权登记日,即有权领取本期股利的股东资格登记截止日期。只有在股权登记日这一天登记在册的股东(即在此日及之前持有或买人股票的股东)才有资格领取本期股利,而在这一天之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即使是在股利支付日之前买人的股票,也无权领取本期分配的股利。
3.除息日,也称除权日,是指股利所有权与股票本身分离的日期,将股票中含有的股利分配权利予以解除,即在除息日当日及以后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次股利分配的权利。我国上市公司的除息日通常是在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4.股利支付日,是公司确定的向股东正式发放股利的日期。公司通过资金清算系统或其他方式将股利支付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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