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里的“成本”是指存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也称历史成本。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不同存货的成本构成内容不同:
原材料、商品、周转材料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一1u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1.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企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一人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厂仁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bIp之间进行分配。
3.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对某些特殊存货项目,如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问的生产活动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占用借款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钾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人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通过特定方式取得的存货,其初始计量方法如下:
1.投资者投人存货的成本,除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外,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2.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要求确定。
3.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人存货的成本,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要求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①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②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①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②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在下列情况下,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①换入或换出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交易性证券、存货、长期股权投资、dal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②换入或换出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调整后的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③换入或换出资产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采用拈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枯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还如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判断一项资产交换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支付的补价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补价之和角勺比例低于25 %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 %(含25 %)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
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收到的存货的成本,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换入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方收到的存货的成本,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再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换人存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并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2)未同时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收到的存货的成本,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收到补价方收到的存货的成本,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人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人资产的成本。
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具体而言,应当分下列情况处理:
①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I}号—收入》规定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②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③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①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②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③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4.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定。
5.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6.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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