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存货应当在期末(即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人当期损益。即期末存货的计价方法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是指对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较低者计量的方法。即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期末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期末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中的“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即历史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讨一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并不是指存货的现行售价。
由上述可知,可变现净值是指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并不完全等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的加工成本等相关支出,构成现金流人的抵减项目。企业预计的销售存货现金流量扣除这些抵减项目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使存货符合资产的定义。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由此所形成的损失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因而应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价值中抵销,列人当期损益。否则,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价值时,如果仍然以其历史成本计价,就会出现虚夸资产的现象,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因此,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是谨慎性原则在存货会计上的具体运用,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修正。
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和成本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存货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应当以外来原始凭证、生产成本账簿记录等作为确凿证据。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就不相同。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以分为:①持有以备出售,如商品、产成品,其中又分为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②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如材料等。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资产负债表目取得最可靠的证据估计的售价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目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目之间存货售价发生波动的,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对资产负债表目存货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证据,应当作为调整事项进行处理;否则,作为非调整事项处理。
企业持有的、目的不同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如下: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企业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对于企业持有的各类存货,在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时,应区别以下情况确定其估计售价: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算基础;如果企业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还没有生产出来,但持有专门用于该标的物生产的原材料,其可变现净值也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2.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但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3.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基础。这里的市场价格是指材料等的市场销售价格。
另外,在期末,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产成品的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照其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产成品的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其可变现净值计量。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以此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备的净额反映。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①该存货的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②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③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④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⑤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①已霉烂变质的存货;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③生产中己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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