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材料在途中发生短缺和毁损,应根据造成短缺和毁损的原因分别处理,不能全部计入外购材料的采购成本。
1.定额内合理的途中损耗,计人材料的采购成本。
2.能确定由供应单位、运输单位、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赔偿的,应向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索赔,自“在途物资”利月转人“应付账款”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
3.凡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处理的损失,应将其损失从“在途物资”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①属于应由供货单位、运输单位、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将其损失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人“应付账款”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日;②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按扣除残料价值和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人“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③属于无法
收回的其他损失,报经批准后,将其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4.在上述2和3两种情况下,短缺和毁损的材料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和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应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随同“在途物资”科目转人相对应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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